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康师傅饮水有限公司、北京搜斗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顶益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受到保护。郑州康师傅公司提供的产品为桶装水,与“康师傅”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2类商品中的“水”,构成同一种商品,与第30类中的“方便面”“咖啡、茶”既不相同也不相似。郑州康师傅公司使用的“康师傅”文字与第1321811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考虑到涉案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郑州康师傅公司在经营中使用“康师傅”字样,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侵犯了顶益公司就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海淀法院认为,郑州康师傅公司将“康师傅”字样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顶益公司的“康师傅”品牌存在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郑州康师傅公司对其公司资质和产品质量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夸大宣传,构成虚假宣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标识等行为,误导消费者认为其提供的是他人的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借用他人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提高自身及其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欺骗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的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