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商标注册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它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了一个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然而,商标异议的提出和处理涉及诸多细节和法律依据,本文将围绕商标异议的常见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主体提供参考。
一、商标异议能否针对已经注册多年的商标提出?
商标异议一般针对的是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异议期为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但针对已经注册多年的商标,如果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局可以宣告该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无效。对于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无效。
二、商标异议中,如何证明商标的“不良影响”?
在商标异议中,证明商标的“不良影响”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例如,如果认为商标具有欺骗性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社会公众的反馈、权威机构的认定等。此外,还需对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相关条款进行详细阐述,不能仅简单罗列法律条款。
三、商标异议中,是否可以引用在先的商标使用证据?
在商标异议中,可以引用在先的商标使用证据。如果异议人基于在先使用商标提出异议,需提交在先使用的证据,这些证据应能够显示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商品或服务、使用日期和使用人。此外,对于主张在先权利的异议人,还需提交证明其在先权利的文件。
四、商标异议过程中,第三方是否可以提交意见?
在商标异议过程中,第三方可以提交意见。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会通知被异议人进行答辩,同时也会接受第三方提交的意见和证据。这些意见和证据可能会对异议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
五、商标异议程序中,双方是否可以进行和解?
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双方可以进行和解。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异议人可以撤回异议申请,商标局会终止异议程序。此外,在国际注册商标异议中,双方还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异议,商标局会给予一定的协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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