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并且,证明商标只能由商标专用权人之外的人使用!
比如最新一期的商标公告:
南漳县农产品协会不能自己使用“南漳天麻”商标,但符合特定条件的协会会员经过申请,协会审核批准后,可以授权符合条件的会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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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农产品协会不能自己使用“南漳天麻”商标,但符合特定条件的协会会员经过申请,协会审核批准后,可以授权符合条件的会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