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萌童瑞特时尚少儿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于2016年11月14日对李某(以下称被异议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18021136号MOTO RETA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异议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异议人商标MOTO RETA极具独创性,并于2014年12月30日在西班牙获准注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是被异议人明知异议人拥有在先使用的商标、商号而进行抢注,主观恶意明显,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辩,认为被异议人与异议人拥有的商标专用权利范围不冲突,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规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查实,被异议人先后在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近900件商标,涉及第3、9、14、18、25、30、43类等多个类别。除被异议商标外,还包括MONCROSS及图、FILLES PAPA及图、CLUE DE CLARE等他人在先使用商标。被异议人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申请与他人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且诸多商标因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而被商标局予以驳回;初步审定的商标已有80余件被他人提出异议,因与他人在先使用或注册的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近似,绝大部分已裁定不予注册。部分商标被他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评委在案件审理中亦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已超出正常生产需要,被申请人行为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被异议人作为一名自然人,其申请注册商标数量、类别明显超出市场主体的正常需求,且存在大量与他人在先使用且显著性较强的商标完全相同之情形。在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有一定独创性的MOTO RETA商标完全相同,被异议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异议商标为其独立创作完成或说明其设计创意来源,其注册意图难谓正当。因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明显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其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大量非以使用为目的、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大量囤积商标牟利的现象。本案系较为典型的非正常申请,即利用我国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商标制度,将商标作为牟利手段,大量申请注册。此种申请行为又常与违反诚信原则,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交织在一起。与其他典型的大量恶意注册案件不同的是,本案被异议人抢注的商标并非中国公众耳熟能详的国际一线品牌,而是众多尚未达到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其抢注行为具有一定隐蔽性,但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与众多他人在先使用且显著性较强的商标完全相同,数量之多、近似程度之高,实难谓巧合。异议部门在审理中通过注册异常信息提示、查询相关当事人注册信息、关联案件审理结论等方法,及时发现、甄别具有一贯恶意的申请者,加强分析研判,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和囤积行为,以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意识,营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
无效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