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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够格”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
  • “够格”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

    时间 2021-08-13 03:26:04
    浏览 647
    作者 admin
    来源 三文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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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够格商标驳回复审案

    够格商标驳回复审案

    一、基本案情

    第26021616号“够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由杭州够格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0类“枕头”等商品上。后以该标识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8年6月19日,申请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依法提出复审。

      

    二、决定结果

    经审理认为, “够格”具有“符合一定的标准或条件”的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该商品的质量特点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故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三项缺乏显著性的情形。在案件审理中,从法条逻辑关系及防止适用混乱目的出发,该三项在法律适用的优先级上具有一定的差别,即优先适用具有较为详细描述以及特殊指代情况的前两项,而不是“兜底条款”第三项。本案中,申请商标文字“够格”具有的含义并非为专门针对某一特殊商品特点的描述,而是对所有商品乃至服务都能够使用的描述词汇。表面上看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或第(三)项都可以,但本案在适用缺乏显著性条款时,考虑到了能归为具体条款就不用兜底条款的这种优先级,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而未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

    够格商标驳回复审案

     

     

    来源:商标网

    本文标题和链接 “够格”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 https://www.rbiao.net/article/id/1027.html 转载时请注明出处为诗宸商标查询及本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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