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广东梅州一家公司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了“阿京腾百”商标,由于该商标内含有四大互联网企业的名字,腾讯、百度、阿里、京东四家公司联合申诉提出异议。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决定,商标阿京腾百被裁定不予注册。那原因是什么?
商标异议结果是:
“阿京腾百”不予注册!不是一件两件不予注册,是45件全部不予注册!
异议人的理由主要有:
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之间存在代理代表、合同业务往来等关系,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
“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足以证明。。。。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等,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那么,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什么认定异议成立,不予注册呢?
别着急,异议人一定会穷尽商标异议所有的法律依据和理由,所以异议人也提出了威力无比的《商标法》第10条1款第8项不良影响条款: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前文我们提到,异议人四家公司可是互联网天团,也是四家世界级互联网知名企业,“阿里”、“京东”、“腾讯”、“百度”是四个异议人的简称,也是异议人长期使用的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异议人简称(商标)的首字组合而成,经查,被异议人同时在45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阿京腾百”商标,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合理的使用意图。
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不正当利用异议人市场声誉的故意,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第10条1款第8项、第35条的规定,对“阿京腾百”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