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广州诺拜因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于2017年3月27日对广州卡深罕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异议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19125724号卡深罕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生产加工用除脂剂、工业用软化剂、化学冷凝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辩,答辩理由主要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商标法》第十五条证据不足。
经审理,被异议商标卡深罕指定使用于第1类“生产加工用除脂剂、工业用软化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609088号卡深罕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溶剂油、润滑剂”等。异议人提供了被异议人股东为其雇用员工的劳动合同书、岗位协议书、被异议人的工商注册信息、法院关于认定被异议人股东曾作为异议人雇用员工侵犯异议人商业秘密的判决书等证据材料。本案中,“卡深罕”非汉语中的固有词语,为异议人独创的臆造性词语,他人独立设计的可能性非常小,异议人持有的卡深罕商标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本案被异议人股东曾为异议人的员工,离职后创建与异议人同行业公司,其企业字号“卡深罕”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完全相同,在明知异议人商标存在的情况下,仍在第1类和第2类等密切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包括被异议商标在内的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完全相同的4件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具有明显主观恶意。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密切关联,构成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认定商品类似关系的案例。很多恶意申请人利用区分表预设的类似关系,在非类似但关联性较高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与在先权利人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以达到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当利益的目的,此种恶意注册行为应予制止。
避免商品来源混淆是商标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商标的保护要充分考虑市场实际,对商品类似的判断也应与时俱进,充分反映市场环境和交易观念所发生的变化,同时要充分考虑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因此在异议等确权程序中,商品类似关系的认定具有一定个案性。实践中,为避免商品来源混淆而突破区分表上预设的商品类似关系,一般需要考量商标近似程度、商品的关联程度、引证商标的独创性和知名度,尤其被异议人的主观恶意等因素。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完全相同。根据区分表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类别并不类似,但是商品的功能和用途密切相关,被异议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在此情形下,应从商标权本质出发,正确理解商标和商品的关系,充分考虑个案情况,以防止混淆、保障消费者利益为前提,以商品的客观因素为基础,同时考虑个案因素,适当突破适用区分表,以有力地制止恶意注册行为,依法保护在先权利和合法利益,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