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于2017年3月6日对被异议人朱某(以下称被异议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
第19053726号 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商标 指定使用于第33类“苦味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异议理由为:被异议商标 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
第3612960号蓝色经典、第3606409号海之蓝等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被异议人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多件摹仿异议人系列品牌的商标,主观上具有攀附异议人系列品牌知名度的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异议人同时提交证据材料,其旗下蓝色经典及系列商标(梦之蓝、天之蓝、海之蓝)所获得相关荣誉材料,《人民日报》等媒体对异议人
及蓝色经典系列品牌报道,被异议人多次申请蓝色之海和 等摹仿异议人商标的档案信息及被异议人所在公司部分产品的图片等。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所获荣誉、宣传报道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
异议人提交的被异议人及所属公司相关情况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属一地,且均为白酒行业,被异议人理应知晓异议人商标。
经查,被异议人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曾申请注册蓝天之海、蓝色之海海天梦、蓝包之海、蓝色之海、蓝色之海梦等多件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海之蓝、梦之蓝等商标呼叫、含义相近的商标。其中,第9251741号 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已由异议人于2015年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该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蓝色经典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因此,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摹仿、攀附异议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意图,此种意图更易增加双方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的可能性。
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典型意义
遏制恶意注册,提倡诚实信用,是商标异议程序遵循的重要价值观。本案是较为典型的针对同一权利人商标,多次、反复进行摹仿的案件。
本案主要涉及商标近似判断的问题,一些“傍名牌”商标通过设计、变形等方法,侥幸通过审查的第一道关口,而在异议程序中,
审查员通过从商标的知名度、独创性,主观恶意及混淆可能性等多个维度去综合考量,尤其将主观恶意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对“傍名牌”行为进行规制,以体现鼓励诚信竞争、遏制仿冒搭车的价值导向。
本案被异议商标由文字“蓝色之诲”构成,与异议人蓝色经典、海之蓝等商标文字构成有一定差异,但综合考虑被异议人多次、
反复摹仿异议人商标的系列注册申请行为,可以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攀附异议人商标的意图。此外,被异议人在其在先注册的 商标被无效宣告后,
又重复申请文字完全相同的被异议商标,此种注册申请行为难谓正当。对于此类商标申请行为,不应囿于商标近似判断的一般性规则,
而应从保护在先商标商誉、遏制“傍名牌”、鼓励正当竞争等角度出发,从严把握审查尺度,认定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以实现对知名品牌的强保护,有效维护健康竞争秩序,激励市场主体培育自主品牌,推动中国商标品牌创新发展。
被异议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