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来说,发生在两个正常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商标所有权的转让称为“商标转让”,需要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共同盖章或签字,然后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相关条文可以参照《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而“商标转移”,其转让人因主体资格终止或其他原因无法加盖公章或签字的,
受让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移转手续。通俗来讲就是其商标转移的主体有些“不正常”,例如企业不再营业,在清算或已注销、自然人死亡、法律判决等情况,相关法律条文可以参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无论是“商标转让”还是“商标转移”,都应当遵循近似商标的一并转让原则,即同一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都应该一并转让,以免产生混淆,使第三方权益受到损害。
“商标转让”和“商标转移”虽然都会导致权力人发生变动,但二者存在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
1,有效时间。“商标转让”商标局予以核准公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商标转移”在导致商标移转的客观事实发生之日起就能发生法律效力。
2,“商标转让”的受让人对核准公告日之前的侵权行为没有主张权力,而“商标转移”的继受人可以对移转前的侵权行为进行追究。
3,“商标转让”通常是双方达成合作而发生的积极结果,“商标转移”通常是基于当事人意思以外的客观事由而发生的消极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