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均拥有撤销注册商标的权力。
由商标局撤销的理由有:
1、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的,可由地方商标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请求;
2、使用注册商标,其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且情节严重的;
3、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未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向商标局备案和地方商标管理部门存查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任何人均可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请求;对违反《商标法》第八条禁用条款规定的或以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可依法主动撤销该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