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排列顺序不同,判定为近似商标。
2.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判定为近似商标。
3.商标文字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判定为近似商标。
4.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判定为近似商标。
近似商标被驳回的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