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湖南“老干妈”之争
贵阳老干妈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称商评委核准的“ 川南干妈” 商标与“老干妈”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无显著差别,且指定使用在“调味品、辣椒油”等相同类似商品上,构成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结果:
贵阳“老干妈”与湖南“老干妈”之间长达5年的商标争夺战曾引发广泛关注。
最终,在双方争执5年后,北京高院于2001年做出判决,贵阳老干妈胜诉,
湖南老干妈停止在风味豆豉产品上使用“老干妈”商品名称,
并停止使用与贵阳老干妈风味豆豉瓶贴近似的瓶贴,赔偿贵阳老干妈经济损失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