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牛”商标维权
“途牛”商标在观光旅游等服务上通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销售,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青岛百奕名车汇商贸有限公司的争议商标“途牛”与途牛公司引证商标“途牛”文字构成相同,其核定使用的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枕头、野营睡袋等商品为申请人所述旅游行业必需品,存在一定关联性,容易误导公众。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法院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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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牛”商标在观光旅游等服务上通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销售,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青岛百奕名车汇商贸有限公司的争议商标“途牛”与途牛公司引证商标“途牛”文字构成相同,其核定使用的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枕头、野营睡袋等商品为申请人所述旅游行业必需品,存在一定关联性,容易误导公众。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法院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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