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案例
以颜某为实际负责人的上虞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在未经注册商标“UL”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先后三次分别和外贸公司、国外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合作意向书,生产、销售带有“UL”商标标识的消防产品,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5.89万余元。经查,案发后上虞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退缴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非法经营额人民币30450元。公安机关在上虞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查扣了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有直角分水器、常用分水器、直角阀体等商品。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处上虞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颜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