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三友辩称,北京三友只是对其企业名称进行了宣传推广,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对其与企业字号相同文字的注册商标并未进行大规模宣传及推广,其注册商标不具有知名度。东莞三友是合法注册成立的企业,选择该字号是出于公司股东对该字号意义的独立理解和在先设立有同名的其他公司,故依法对其字号享有使用权,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不存在突出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行为,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开庭审理,法院认定北京三友是涉案四个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注册商标经过权利人在国内外主流专业媒体上的长期宣传,在行业内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东莞三友与北京三友处于同一行业所提供的服务类别、方式、目的、对象等均相同,且北京三友的成立时间和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均早于东莞三友,东莞三友公司在设立时理应注意规避。东莞三友主张选择该字号是出于公司股东对该字号意义的独立理解和在先设立有同名的其他公司,但其股东设立同名的其他公司的成立时间亦晚于涉案商标及企业字号的注册时间,且处于不同行业。故东莞三友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其网站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将涉案有影响力的企业字号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使用,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故已经侵害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