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第14502514号“男人咳嗽声”(声音商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由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4年5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2类云计算等服务上。后商标局以该商标为男人的咳嗽声“咳咳”,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的可识别作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5年5月25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二、决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 申请商标为男人咳嗽的声音,指定使用在云计算等服务上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涉及申请商标在云计算等服务上的使用,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该条具体是指除《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本条属于兜底条款,借鉴了国际条约和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为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禁止获得商标注册提供了法律适用的依据。本案涉及对声音商标的显著特征审查。增加声音商标是顺应商标注册的国际发展趋势和企业自主创新发展需求而做出的必要调整。声音商标实质审查采用与可视性商标一致的审查标准,包括禁用条款审查、显著特征审查、相同或近似审查等。但考虑到声音商标的表现形式、使用方式等,通常情况下,声音商标需要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
来源: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