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熟知的“DARLIE黑人”品牌,由好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好来公司)创立,品牌发展至今,已在口腔护理用品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黑人”中文商标、“DARLIE”英文商标和图形商标的商标权人均为该公司,其中,图形的著作权人为好维公司。
杜某于2002年分别在蚊香、纸巾等商品类别上申请了多件商标,特别是由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广州黑人公司,还在电加热装置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标志与“DARLIE黑人”品牌的图形商标几乎一致,只是在底纹和颜色上略有差异。好来及好维公司就杜某申请的上述商标,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获得支持。杜某及广州黑人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驳回。
法官提示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涉及到商标法中“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认定,但该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均未对此做出进一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予以细化,“其他不正当手段”可以包括如下情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对什么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也进行了规定,简要来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并且其申请的商标与其他主体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并且其申请的商标与其他主体的名称、有一定影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诉争商标申请人有兜售商标的情形;诉争商标申请人高价转让商标没有成功,之后便向在先商标使用人提起侵权诉讼。
具体到本案,杜某及其公司注册的商标共计66枚,且仅在2002年4月11日当天就申请注册了37枚。其注册的商标涉及行业类别跨度大,其中53枚商标与他人享有在先权利构成相同或类似,部分在先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如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黑人”“DARLIE”商标,还申请注册了“多芬”“珍妮诗”“拉芳”等商标,如“珍妮诗”牌餐巾纸、“Clean Clear 可伶可俐”牌杀虫剂等。
杜某及其公司申请的前述系列商标与他人的知名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其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因此,法院认定其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情形。
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情形,并非仅考虑某一诉争商标的注册情况,而应着眼于申请人的一系列相关行为,正是由于其恶意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所以对其不正当注册的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