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吹灯”“爱屋吉屋”“百衣百顺”等注册申请被驳回——商标注册勿踩“不良影响”禁区
商标起名有“底线”
很多人看过作者天下霸唱的小说《鬼吹灯》,然而围绕这个知名IP却出现了很多知识产权纠纷。“鬼吹灯”能否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相关案件。原告上海小岛文艺创作工作室为海报等商品、戏剧制作等服务申请注册“鬼吹灯”商标。他们主张其投资人为知名度极高的《鬼吹灯》系列小说作者,“鬼吹灯”标识也具有区分于小说名称的显著性,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鬼吹灯”属于具有封建迷信性质的词汇,使用在上述商品或服务上,易使人产生与封建迷信有关的联想,从而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且,“不良影响”条款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条款,“鬼吹灯”标识无法经使用取得知名度而获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与历史、文化、传统习俗等相关联,可能对我国文化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应当被认定为构成商标法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比如,“爱屋吉屋”“百衣百顺”
“魔鬼步”商标属于此类不能获准注册的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三庭法官张剑说,常见涉“不良影响”条款的案件可划分为五类:其一是标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如“该活!”;其二是标识有政治上的不良影响,如“战备粮”;
其三是标识有经济上的不良影响,如“美金系列”;其四是标识有文化上的不良影响,如“百衣百顺”;
其五是标识有宗教、民族方面的不良影响。
何为“不良影响”条款
部分经营者存在一个误区,认为打社会公共利益的擦边球,是商标博得关注的捷径,可以使商标在表达上获得其他商标不具备的显著优势,让消费者能够在短时间内记住某个商标。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报了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审理情况,以及“不良影响”条款的司法审查标准,并发布典型案例。
不良影响”条款体现在商标法中。其具体规定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指的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决定,
且经复审后不服驳回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据统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成立以来,审结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2000余件,
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总收案量的6.3%,法院维持被诉决定比例高,改判率低。
由此可见,现阶段部分市场主体在选择商标时,缺乏主动避让“不良影响”条款的敏感度,申请商标容易因违背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导致被禁止注册和使用。法院和行政机关关于“不良影响”条款的审查标准较为一致。